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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导评价
教育督导部门的评价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进行。依据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学校工作的实际,对学校一个学年度的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并对学校的自评工作进行验收。评价结束后,由督导评估组组长签署评价意见。然后由校长签署意见,由评估组带回。
3、评价原则
中小学校评价工作必须坚持方向性、科学性、民主性、发展性、实效性的原则,保证评价工作能够促进学校工作的健康发展。这些在文件汇编上已经写得很明确,这里不再细说。
第一、必须坚持方向性原则。学校评价工作要符合素质教育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二、必须坚持民主性原则。在对学校工作进行评价时,要吸收教师、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共同参加,充分发扬民主,及时发现不足,改进工作,提高办学水平。
第三、必须坚持发展性原则。不论是教育督导部门,还是中小学校,对学校的评价不仅要注重结果,更要注重发展和变化的过程,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
第四、必须坚持实效性原则。不论是对中小学的评价,还是对村级小学的评价,都必须求真务实,多方面获取信息,并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加强指导,推动工作。
4、评价结果的运用
学校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待定级四等。一级学校综合评价总分不低于95分;二级学校不低于85分;三级学校不低于65分;待定级学校低于65分。
综合评价为待定级的学校,一年内进行复查,仍达不到三级以上标准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这里要强调的是:在常规性评价中没有评定为一级的学校,不能参加各类示范学校的评估验收,当年学校总体工作不能评为先进。
各学校要加强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自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改进。要通过评价工作,不断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