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通过以学校自评为主,辅以教育行政、教育督导部门和社会的他评来促进学校形成良好的依法办学、自主发展的运行机制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以进一步推进黄浦区基础教育的均衡、内涵发展,决定在区内中、小、幼学校全面实施办学水平的发展性评价。特此制定《黄浦区中、小、幼学校办学水平发展性评价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办学水平的发展性评价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导,以《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规及《上海市中、小学发展性督导评估纲要》为依据,要运用现代学校评价的理论和方法,坚持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学校持续发展的宗旨。
二、评价对象
评价的对象为公立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
三、评价形式
我区的发展性督导评价分为学校三年发展规划期满之后的综合督导和每一个学年度自主发展指标实施情况的评估检查两种形式。
发展性综合督导是对学校进行纵向比较的发展性评价,并有机结合横向比较的鉴定性评价。纵向比较的发展性评价是督导部门依照学校自己制定的三年发展规划对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检测学校的发展轨迹和发展情况,同时,还要对学校的法规性、常规性、基础性工作进行评估。
学年度自主发展情况评估检查是对学校落实学年度自主发展指标的具体实施情况、实施过程、实际效果等进行检查、评估。
四、评价原则
1.导向性原则
实施中、小、幼学校办学水平发展性评价,旨在学校必须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通过对学校基础性、常规性工作和自主发展工作的评估,引导学校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校的观念,自觉规范办学行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端正教育思想,引导学校进一步了解自身、明确发展方向,让学校不断获得成功的体验,激励学校不断进取,不断完善,从而达到促进学校的持续发展的目的。
2.针对性原则
评估要针对学校的实际和发展基础,正视学校的个性差异,以发展的过程评价为主,针对学校的基础性工作的达标度和自主发展性工作的达成度,保证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3.主体性原则
评估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体作用,调动学校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活学校发展的内动力,构建起自我评价机制,促进学校进一步增强自我反思、自我调控、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以更有利于学校的动态发展。
4.发展性原则
评估要注重把学校发展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的紧密结合,注重对学校发展的纵向比较,尤其要关注学校的进步幅度和“增值”,通过发展性评估,进一步促进学校及时总结、提炼发展的经验,找出发展中还存在的问题,研究出促使学校再发展的对策和谋略,使学校驶上发展的高速公路。
5.合作性原则
对学校的督导评估要建立起学校与督导部门互相信任,密切合作的伙伴关系,从平等合作、和谐协调的氛围贯穿于督导评价的全过程,督导部门要变“裁判员”为“教练员”,学校也不再被动地接受督导结论,学校与督导部门要以平等的身份进行沟通与探讨,督导反馈采用研讨的形式。
五、评价的指标体系
评价的指标体系由两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为法规性、基础性、常规性的指标,分学校管理部分和学生基础性发展部分,均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分值。这些指标是对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的基础要求,是学校办学的下限要求,各指标均以有关的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为依据,是学校必须达到的指令性指标。
第二部分为学校自主发展规划和指标,分学校发展规划(一般为三年)和学校每学年度的自主发展指标。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学校以充分的自主发展的空间与时间,在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自主发展指标时有充分的自主权,各校可依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阶段性的教育改革动向和建议,以及本校发展的现状,制定学校的发展目标、措施和指标,由教育督导室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现阶段我区提供给学校作为参考的发展项目为办学目标(含培养目标)、队伍建设、德育工作、教学工作、信息技术和办学特色等六项,各校可结合学校的实际与发展的轻重缓急自行决定,或采用,或增删。学校学年度自主发展指标分一级指标(教育局指导项目)、二级指标(学年度要具体开展的工作,要具体完成的任务)、三级指标(简要的实施策略,期望的实施效果,成功的标志),并分别确定完成指标的保障和监控措施、实施时间、责任部门和每一个三级指标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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