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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如何选用中小学校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品牌时代论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9

一、变革中的台北中小学校长任用制度

台北中小学校长任用制度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

1、 日本战败至1965年,实行甄选制度之前

台湾地区光复初期,国民小学校长的任用系由政府直接核派。自1947年起,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校长的委任,由教育局选合格人员,由政府委任。1954年8月,为确保教育人员素质,颁定《台湾省各级学校校长任用办法》,规定国民小学校长的任用资格。这一办法的实施,虽有助于资格审查,但在个人品德、才能及素养上能否胜任校长,则难以保证。此外,法令对于其他相关事项并无具体规范,加上县(市)长握有大权,由政府直派产生,难免导致人情关系。

2、1965年至1999年,实行甄选制度

1965年2月制订《国民学校人事改进方案》,又于同年4月颁布《台湾省国民学校教育人员储备选用迁调办法》,明定小学教育人员的甄选、训练、选用、任期、迁调及视导考核办法。规定政府负责小学校长储备工作,应依学历、服务成绩、服务年资及特殊事迹等四大项评分标准评定积分。这一办法的公布可看作台湾地区国小校长甄选制度的开端。

1975年9月,颁布《国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进要点》,明定国民中、小学校长均应公开甄选。

3、1999年2月,实行遴选制度

1999年2月3日,公布《国民教育法》,确定了校长遴选制度。其目的在通过自由市场机制的运作,遴选出优秀的校长人才,以提升学校整体的品质。一方面,回应了教育改革所强调学生的主体性、重视教师的专业性、社区及家长的参与性、校长须身为教育改革的执行者与推动者的学校领导人员等主张,因此,校长的角色必须有所调整。另一方面,避免甄选制度所产生“万年校长”的流弊,即我们所说的“校长终身制”问题。

二、现行校长遴选制度的特点

按照台湾地区现行有关法令,校长遴选工作应当由专门的校长遴选委员会负责,其委员会委员共13人,分别由家长会代表3人、专家学者代表1人、教师代表3人、校长代表3人、市政府代表3人组成。

依校长遴选自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民中小学校长任期为四年,在同一学校可连任一次。校长遴选考评程序包含校长自评、教育局主管科和督学室考评(含家长会及教师会平时意见),以及教育局总评三部分。考评的内容分成“政策执行”、“经营管理”、“专业领导”及“办学绩效”等四个领域。

台北市教育局副局长林腾蛟认为,现行的校长遴选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公平竞争、择优选才;民主精神、多元尊重;教授治校、参与校务。

1、遴选制度适应了教育民主化的潮流。台湾地区校长遴选制度打破过去官派校长的黑箱作业,无论从甄选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还是从选拔的方式和过程来看都充分体现了民主的精神。尤其是校长遴选委员会专业化和多元化的人选构成和运作,适应了教育民主化、教育权力下放的趋势。专业化是为了提升遴选的教育品质,多元化则兼顾了社会人士共同参与的期望,则扩大了社会参与的层面,保障了教师和家长与学生的话语权益。这样做既提高了决策品质,又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回响与支持,也使学校社区化的精神有了具体落实的契机。

2、选拔过程突出对知识、素养、人品、能力的考查。台湾地区校长遴选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选拔并储备了大量的校长后备资源,使得不称职校长能及时淘汰。

遴选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对许多校长而言是一大考验,除了要具备适当的校长任用资格之外,由于遴选制有层层的关卡,校长候选人要在出席学校的家长会和教师会上提出自己的办学理念、学校经营改革计划,要调整心态、自我推销才有机会出线,这对校长候选人而言是种巨大的压力。

3、以校长回任制取代终身制。改革以后台湾地区中小学校长采用任期制,在原校最多只能连任一次,期满须再参加他校的遴选或回任教师,从而杜绝了过去校长迁调皆由主管机关决定,导致校长成为傀儡的弊端。同时也可以消除校长终身制所产生的惰性心理。当然,台湾地区的校长回任制还是有缺陷的。

4、政府牵头,各方参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和遴选委员会在中学校长的选拔、培养和评价工作中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其中,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并具体负责建立选拔和考核中学校长的政策和原则;高等院校则利用其教学力量,开设培养学术性、职业性和实际工作技能的课程,负责校长候选人的培养工作以及在职校长的进修;由各方面代表组成的遴选委员会则负责选拔和考核校长的具体过程。

三、台湾地区校长管理的“三权”纷争

在台湾地区,影响校长遴选和连任的权力因素主要有三个:政府(教育局)、教师会、家长会。台湾地区在1995年公布了教师法,各校教师会陆续成立。在教师法的规范下,各校教师会依法成立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的甄选、聘任与解聘的相关工作。由于教师评审委员会中教师的比例至少需达到一半,因此教师拥有相当大的人事权。同时,家长参与校务的热度也不断提高,他们以公开的方式表达对子女教育的关心,并诉诸具体行动,要求在学校重大事务上享有更高的决策权。校长面临上述教师会与家长会的权力诉求时,普遍感到极大的压力。

据林腾蛟介绍,2007年3月,台北市教师会召开记者会,要求新任的台北市郝市长兑现在竞选时“校长在原校连任需有六成教师的支持”的承诺。此举遭到来自台北市家长团体的强力反对,质疑教师会想以此操控校长遴选,造成校长难以领导学校等问题。家长会甚至扬言,如果校长连任要原校六成教师支持,那么他们也要比照推动家长问卷方式,以决定班级教师是否适任,作为抵制。后来,经台北市教育局出面协调教师会、家长联合会及校长协会等团体后,决定由教育局承办校长连任学校教师问卷的调查,调查的结果作为校长连任的重要参考资讯,而非连任的门槛。

林腾蛟认为,随着教育改革的脚步,教师及家长对于学校的期待不见改变,校长所扮演的角色也进入了转型的阶段。由于校长角色的转变,以往校长任用的方式也必须配合因应调整,一边能有效引领学校的前进发展。

四、台湾地区中小学校长遴选制度的启示

1、公开遴选是选拔合格校长的重要途径。

2000年8月中共中央下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要“破除事业单位目前实际存在的干部终身制,全面推行聘用制”。但从实际来看,目前我国校长选拔还是以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直接任命为主,偏重从校内选拔,缺少竞争性,选择面狭小、校长素质参差不齐。

台湾地区经验表明,经过遴选考验的校长一般都具备较强的领导能力、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实践能力。因此,公开遴选有利于优化校长队伍,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因此,今后有必要进一步探寻专业化趋势的校长公开遴选制度,深入贯彻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

2、教育主管部门要在选拔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现状和发展需求有更加充分的把握和更敏锐的反应,如果完全排斥教育主管部门的作用,将校长选拔变成纯粹的选举方式,很可能会重蹈台湾地区遴选制度,由于各方掣肘而导致校长任上无作为的覆辙。因此,教育主管部门依然要发挥主导作用,但其工作的着力点首先要从行政干涉转向吸引各方参与选拔,平衡校长招聘工作中社会各方的利益表达,通过沟通协调,达成共识,从而求得最适宜的校长人选。其次是规范校长选拔标准。

3、校长选拔过程中要严格标准和程序。

长期以来,我国选拔干部的标准一直是“德才兼备”,由于缺乏明确的选拔标准,事实上等于没有选拔的依据。确立校长的选拔标准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立法规定校长选拔程序,并明确校长的职责和权力,以法规的形式来保证校长在管理学校中的权力和地位;二是通过建立学校管理人员证书制度,这是形成校长专业地位、威望和权力的基础。

4、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配套措施包括回任制度、校长评价制度、校长权利义务、校长培育制度、教师评价制度、教师职称与聘任制度等,任何环节都应全盘考虑,不可分割,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遴选制度的优点,减少负面影响,确保教育品质。同时,遴选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发挥教师、家长、社区等各方代表的作用,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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