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性教师评价的理论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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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P评价模式|理论|启示
作者:冯生尧    文章来源:课程教材研究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4

 

三、CIPP评价模式的理论启示与实践应用

CIPP评价模式对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在理论上,CIPP模式毕竟属于一般方案评价的范畴,它自然适用于课程评价。不过,在应用于课程之时,需要结合课程理论和课程实践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改造和完善工作,以反映课程本身的特殊性和独特性。其次,CIPP评价模式的各个环节,尤其是新提出的可持续性、可推广性等概念的含义,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在实践上,CIPP评价模式可以作为我们分析此次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以及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改革方案的基本框架。

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是我国推行素质教育以来规模最大的改革之一。对此进行评价和监控,至为重要。的确,在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要“建立促进课程不断发展的评价体系。周期性地对学校课程执行的情况、课程实施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调整课程内容、改进教学管理,形成课程不断革新的机制”。仅就文字表述看,这里的课程评价,主要是课程实施之评价和反馈,缺少了对课程设计、课程管理等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实际的情况也是如此。此次新课程改革,在国家层面上,专门性的评价工作,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专题性评价。如由董奇牵头的“促进教师发展与学生成长的评价研究”项目组,对教师发展状态、学业评价方式的进展,进行评价。由余文森牵头的“新课程教学专业支持工作”项目组,对课堂教学的进展,进行评价。对新课程改革各实验区中考的进展,则每年都在进行评价。各专题性的评价,也可以视为课程评价的一小部分,但是毕竟不等同于课程评价,所以不拟在此展开论述。

二是整体性评价。由马云鹏牵头的课程实施评价课题组,受国家教育部的委托,先后于200112月、20035月和200412月三次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进行了调研评估。前两次以国家级实验区为主,第三次以省一级实验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实验区为主。

课题组三次评估调研的内容和结构基本相同,使用的工具相似。例如,第二次评价的主要对象和范围包括: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实验的组织与管理情况;实验学校对实验工作落实情况;实验班的教学情况;管理者、教师与学生的变化。

对照CIPP模式,以及我们对于整个课程理论、课程评价对象的理解,在对我国新课程改革方案进行评价时,还可以包括以下问题:新课程改革,对学生、学科、社会三者的需求分析,以及对改革的条件分析足够了吗?所设计的新课程改革方案,包括目标、内容、教法、学业评价等等的设计,合理吗?是否有更好的设计方案?对原课程的分析合理吗?对国际趋势的把握精确吗?国家层面上的资源投入、课程管理是否足够和到位?从课程实施和过程来看,有哪些课程意图和设计已经成功了?它们具备可持续性吗?实验区的成功经验,能够推广至全国吗?自然,要按照CIPP模式,对课程改革方案作如此全面的评价,非常困难。例如,教育部是否认同和愿意作出如此大范围的评价授权?评价的经费足够吗?评价小组具备如此广泛的能力吗?国内已有的课程理论、评价理论,足以支撑如此大规模、深度的评价吗?就现状而言,回答可能是否定的。就未来趋势看,就评价的应有内涵来看,似乎又必须给以肯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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